星期一, 4月 10, 2006

談笑中立下的遺囑

geo 的 blog 讀到生前遺囑, 讓我想到幾年前立遺囑的經驗.

記得那時台巴混血兒的監護權事件渲染得沸沸湯湯, 連只是路人甲乙, 完全和這件事不相干的我家爸爸媽媽都受到波及 [註1]. 正好朋友提及家裡親戚因為爭財產而反目的事, S 和我就想著, 雖然我們也沒什麼財產也沒有小孩, 但是還是分一下不要引起台西戰爭好了. 於是 S 在網路上查了一下資料, 下載遺囑的文件格式, 兩個人就坐在餐桌前, 點了一盞燈泡了兩杯茶, 研究要怎麼寫遺囑.

寫遺囑時才發現其實遺囑上的文字遊戲都很值得玩味, 因為差一個字內容就完全不一樣. 如果是有錢人的話, 遺囑上差一個字可能就有幾億元的差異. 果然這些專門寫遺囑的律師還是有作用, 不是白收錢的. S 和我為了如何讓字句內容不要有含混語意, 仔細推敲了很久.

我寫完以後打電話回家報告. 在台灣不像美國時興立遺囑, 我家爸爸聽了如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, 不久又追加了一通電話老淚縱橫地說, "是不是有什麼事啊? 如果女兒先走了我要怎麼辦啊?" 我無辜地說, "沒有什麼事啊, 我們只是預防台西戰爭而已!" 老爸弄清楚女兒其實沒什麼大事, 眼淚收回來, 又恢復了平常嚴肅的表情, 諄諄告誡我說 "妳們不要因為要出國去玩就隨便立一下, 等到有小孩時要好好立遺囑!" 我說 "好啦好啦."

寫完遺囑以後, 需要兩個證人, 我們就找了兩個朋友一起吃飯. 外國朋友聽說了推一推金邊眼鏡, 一付 "妳真是遜斃了" 的表情: "什麼, 妳到現在才立遺囑啊? 我幾年前就寫好了, 還年年更新呢!" 我含笑地說, "現在做還不晚啊, 你到底要不要來簽名啊?" 於是我們和朋友吃了飯, 一面聊天一面嘻嘻哈哈, 吃完飯 S 拿出一個白色信封說, "好吧, 酒醉飯足, 現在是該用到你們的時候了." 大家一面開玩笑問著 "證人可不可以多分點錢啊?" "車子可不可以留給我?" (我回答, "車子不行, 但是房貸可以送你!") 一面相互遞著筆在白紙的橫線上飛快地簽名一一填寫日期.

生死也許是嚴肅的事, 但是活著是輕鬆的. 談論生死也可以是輕鬆的, 至少我立遺囑的時候是這樣子的.


[註1] 在吳火眼跟羅莎打官司搶小孩的時候, 有一陣子我家爸爸媽媽常常半夜接到一堆神秘電話, 還有一堆電話留言, 尤其這些打電話的人都不會說英文, 即使我家媽媽用英語詢問也無法和對方溝通, 即使不堪其擾, 也沒辦法請對方不要再打來了, 更不知道這些電話是哪裡來的.

直到有一天謎底終於解開了. 在接了無數莫名神秘電話以後, 終於有一通是會講英文的. 他說他是從巴西打來的, 要跟巴西在台辦事處說話. 我爸媽才恍然大悟, 原來這些人都是巴西人啊... 那麼這些人是怎麼打來我家的呢? 原來他們都是要打電話給巴西在台辦事處請求聲援羅莎的,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, 巴西在台辦事處在巴西政府登錄的電話是錯的, 居然登記成我家的電話號碼, 這些支持羅莎的民眾查了電話以後就通通都打到我家來了...

我家爸爸媽媽只好打電話向外交部求救, 請他們向巴西政府更正電話... -_-|||

[註2] 在我住的地方, 立遺囑似乎是非常稀鬆平常的事情. 連在公司的福利座談會, 人事室小姐都會以 "如果沒立遺囑, 加州政府會介入來決定小孩監護權" 為由, 鼓勵大家使用公司的法律服務來立遺囑 (需付費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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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Comentario(s):

At 4/10/2006 10:45 下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我也寫過類似的遺囑哩,就是有一陣子不是有個植物人父母跟先生在爭吵要不要拔管的嗎?所以我草擬了一份植物人的遺囑(還洋洋灑灑中英文兩版),表示要是怎樣了拜託不要給我續命措施,強逼JS簽名。不過,我後來想到一個問題--如果沒有公證人或是第三者簽名,到底這簽名文件是否合法呢? (傷腦筋!)

 
At 4/11/2006 8:48 下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最好是有遺囑,不然突然走了之後,只是讓身邊的人更加苦惱而已!!

我也去找份網路遺囑來填一下好了!

 
At 4/11/2006 8:48 下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上一篇留言是我的!忘了加名字

T&J

 
At 4/11/2006 10:15 下午, Blogger material girl said...

softenoften,
嗯, 這是一個好問題... 根據我的朋友 Vigo Baby 的說法 (專家趕快現身親自說明吧 ^^), 如果文件是手寫的, 那麼不需要有證人, 但是如果文件是打字的只有簽名是手寫的, 因為比較容易偽造, 所以簽名的時候需要有兩個證人.

呵呵, 妳還寫了中英文兩版啊. 那時新聞出來我也在想拔管的問題, 可是沒辦法下定決心哩, 因為不是也有一些植物人醒過來的嗎? (雖然昏迷個十年實在是太久了... 也許超過一定期間就可以拔管了吧.)

T&J,
是啊, 我也是覺得有遺囑比較方便, 尤其是像我們這些住國外的人, 如果沒有先交代清楚要怎麼做的話, 在台灣的家人還要煩惱語言的問題, 也得弄清外國法律對銀行戶頭啊房子啊是怎麼處理的, 這樣就太麻煩了!

 
At 4/12/2006 3:19 上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原來你們早就寫過了。好像2003年我也在出國前心血來潮寫了一篇,跟爸媽提起這件事,他們起先嚇了一跳,然後馬上覺得我做的很對。哈哈?不過看了妳的描述後,發現我的遺囑好像都是無效的,真是要好好研究一番。@@

連結沒問題的。:)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skygeo&article_id=6416832

 
At 4/12/2006 8:38 下午, Blogger Vigo Baby said...

哇!被點到名了.(物質女孩妳的記憶力怎麼這麼好?我早就忘記曾經發表過的謬論啦!)待我問過我家的resident expert再向各位報告.

 
At 4/12/2006 10:11 下午, Blogger material girl said...

geo,
原來妳在2003年就寫了! 那麼應該算是比我們早的吧. 呵, 我們也是出國玩以前寫的, 看來大家都有 "出去玩以前要交代一下" 的想法... ;)
連結已經加上去了!

Vigo Baby,
什麼, 是謬論啊? 我可是深信不疑耶. 趕快查證後再跟我說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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